拒當回收桶 律師倫理規範張網
2021/12/19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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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以往司法官幾乎都有律師證書,許多司法官出包或犯罪被撤職後,多半直接轉換跑道擔任律師,以致律師公會被譏為「資源回收桶」。前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朝震當初犯下貪污案判刑七年六月,二○一四年假釋出獄後,申請加入台南律師公會被駁,但興訟勝訴,此案為促成律師法修法的的轉捩點,未來律師犯罪除了可能被廢照,若律師公會認為違失情節重大,也可拒絕入會,無法再從事訴訟業務。
當年王朝震打贏行政官司,可當律師,律師界因而被譏為遭汰除司法官的「資源回收桶」,律師界痛批規範不足,討論研議後全力推動「律師法」修法,明定法務部應設置「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律師證書的核發、撤銷、廢止,以及律師執行職務的停止、回復,並增設「回溯條款」,使律審會得以廢除之前曾犯罪且有損律師信譽者的律師證照。
有律師證 仍可能被拒絕執業
律審會是第一關,但機制上仍可能有漏網之魚,因而設計由地方律師公會為第二關。地方公會可重新審酌律審會的決議有無疏漏,以及檢視申請入會律師是否曾觸犯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之罪被檢方起訴,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等,若認定不適合當律師,也可拒絕其入會執行訴訟業務;被拒者雖有律師證照,也只能從事擬制契約、調解等「非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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