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大學生命危 警再次放3煞惹議
瑪莎拉帝車身的擦撞並不嚴重,但三名惡徒卻差點打死宋姓大學生。(記者張瑞楨翻攝)
中市警:沒看到打人才先用傷害罪偵辦 法界:經檢允許 才可不解送人犯
〔記者張瑞楨、許國楨、溫于德/綜合報導〕宋姓男大生開車擦撞瑪莎拉蒂「海神」,被「海神」車上李韋霖、張敦量與陳勁豪三惡煞打到命危,警方第一時間依傷害罪製作筆錄後放人,得知宋男傷重後改依殺人未遂偵辦,但仍函送法辦而非立即移送,引發家屬質疑輕縱惡徒。律師徐承蔭認為,警方不將人犯解送地檢署,有刑法縱放人犯疑慮,站在保護被害人權益角度,警方做法有待商榷;另有司法官說,即使不構成殺人未遂罪,也構成傷害致重傷害罪。
事件前晚曝光後,外界質疑三人手段凶殘,朝被害人要害部位暴打,警方原本只依傷害罪是否適當?台中市警第六分局分局長蔡元戎說,員警抵達時,沒看到毆打場面,當時宋姓大學生意識清楚,能走入救護車,行車紀錄器雖見嫌犯拿棍棒,但沒拍到持棍棒打人畫面,才會用「傷害罪」偵辦釋放;之後證人指控,三人鎖定宋的頭部重擊,警方因此改依殺人未遂罪偵辦,這些都是依法律程序與證據偵辦,無違失。
北部一名司法官說,縱使此案不構成殺人未遂,也至少構成傷害致重傷害罪,是可處五年至十二年徒刑的非告訴乃論罪,警方未隨案移送三嫌,他認為處理方法不當。
徐承蔭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警方「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必須是告訴撤回或逾告訴期間,經過檢察官許可,才不予解送。徐表示,警方即使認為只構成傷害罪,也應依法解送,提醒警方在移送、解送或函送等法律程序,應謹慎判斷,否則會有觸犯刑法第一六三條的縱放人犯罪之虞。
這輛俗稱「海神」瑪莎拉蒂的豪車,登記在乘客張敦量之母名下。(記者張瑞楨翻攝)
張敦量持球棒,冷不防用力推男大生的頭去撞板金。(記者許國楨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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