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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開單 法界︰除非舉證不適任

2021/08/16 05:30

新北市海山警分局。(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海山警分局女警被指有心理健康問題,被要求不得開罰單卻依然故我,而遭到懲處。律師林曜辰、張立業均表示,除非警方有具體證據,能證明女警因病無法執行職務,已達不適任情形,否則不得限制她依法執行開單告發等法定職務。

對於警方將女警記兩支申誡的適法性,林曜辰表示,警察重視紀律和服從命令,對員警一旦抗命、不服從等違紀行為,透過考紀會記過、申誡等處分,應該不少見,當事人若不服懲處,可向保訓會申請救濟。

林曜辰、張立業均指出,警方若認為女警有心理健康問題,而命令她不得開立交通違規罰單,相當程度顯示對女警是否適合執行巡邏勤務,已打上問號,應深入檢討是否應調到內勤,或其他更適合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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