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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 吊貨車司機可判5年

2021/04/0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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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鐵四○八車次太魯閣號撞上吊貨車造成重大傷亡。律師廖芳萱分析,現場負責操作工程車的人員,躲不掉最重可判五年徒刑的過失致死罪;民事部分,無論吊卡車公司、操作人員或台鐵等三方,都要對死、傷者負起賠償責任,都不是一筆小數目,估計總賠償金額至少達數億元之譜。

廖芳萱說,從吊卡工程車角度看本件刑事責任,應歸責於負責操作吊卡車的人員,若確定觸法,將觸犯刑法第二七六條過失致人於死罪,最重可判刑五年。

民事方面,廖芳萱建議被害人可依循民法第一八四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對工程行提告,並依民法第一八八條要求執行職務的受僱人(在本件是操作工程車之人)負起連帶責任。

廖芳萱認為,至於台鐵方面,對傷、亡者具有賠償責任,端看法院判決認定台鐵、工程車公司、操作人員間的賠償比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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