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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部研議修法 惡意逼車 擬重刑重罰

2020/12/01 05:30

日前水產行小貨車對重機騎士惡意逼車,引發眾怒。(取自重機車友臉書)

〔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惡意逼車慣犯要注意了!日前高雄市阿蓮區一家水產行小貨車對前方重機騎士惡意逼車,引發眾怒,交通部長林佳龍曾在立院表態惡意逼車者是「全民公敵」。交通部表示,正研議提案修法,加重惡意逼車的罰則,包括提高罰鍰上限、延長吊扣汽車牌照期間,另新增若逼車造成傷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可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用路人惡意逼車、蛇行案件層出不窮,據交通部統計,2017年至2019年間,逼車有807件、擋車1450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駕駛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逼車),或遇非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擋車),可處6000元至2萬4000元罰鍰,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扣牌照3個月;若駕駛因而肇事則吊銷駕照。

交通部次長王國材表示,惡意逼車行為在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有處罰規定,交通部已在11月13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討論,已獲初步共識,交通部研議提案修法,加重惡意逼車的罰則,修法方向包括提高罰鍰上限、延長吊扣汽車牌照期間,另新增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可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據規定,車禍肇事致人死亡或受傷,依刑法第276條及第284條,致死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致傷者最高處1年有期徒期,未來若按交通部規劃,法官量刑時,可再依原法條裁定刑期,再加重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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