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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公車害命 修法嚴罰嚇阻

2020/10/01 05:30

許駕車打瞌睡,肇事前整個頭低下去和搖晃。 (資料照)

蔡清祥︰毒駕行政罰不夠 須搭刑法嚴處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三重客運47歲司機許英毫,上月21日開車打瞌睡,在台北市內湖區衝衝上人行道釀成1死1傷悲劇,事後外界才知他曾兩度吸食安非他命毒品被逮,也承認肇事前3天還吸毒,引發社會大眾對毒駕的憂心,以及對毒蟲開公車的憤慨。法務部長蔡清祥昨表示,將研修刑法中有關於毒駕的規定,採最嚴格的規範處罰,提高嚇阻力。

修正「致不能安全駕駛」前提

蔡清祥指出,雖然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中已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物質駕車的罰則,但前提是要「致不能安全駕駛」才構成刑罰,這部分似有必要進一步修正或重新解釋,或者是否跟酒駕一樣採「閾值」,超過設定數值仍開車,就以刑罰制裁,這些都是要討論的範圍,目前先確認將採最嚴格的規範處罰。

朝哪國立法例修法 檢察司研擬

蔡清祥解釋,美國有10個州的法令,對毒駕採「零容忍」政策,亦即只要駕駛人的體內驗出毒品陽性反應,不問數值多寡,就應科以刑責;英國則列出各毒品閾值,超標就視同不能安全駕駛,比照酒駕規定。德、日本和我國一樣,採「具體危險犯」,要有「致不能安全駕駛」結果,才以毒駕論罪。

至於修法朝哪國立法例進行?蔡清祥說,已責成檢察司研商,速擬修法建議,並參考學者專家意見,擬制定符合我國體例與民情的規定。蔡強調,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毒駕也有行政罰,但力道看來仍不夠,應搭配刑法,以嚴厲處罰手段並進,方能有效嚇阻心存僥倖的駕駛。

「吸毒不應該,更遑論毒後開車!」他認為,吸毒會出現精神恍惚、嗜睡等干擾駕駛的結果,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增,一定要嚴厲規範。

立法院去年5月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規定5年內酒駕再犯且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即使不是5年內再犯,只要酒駕致人於死,就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未來毒駕會不會循酒駕立法模式加重懲處,頗受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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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客運司機許英毫,日前開車在北市內湖區衝上人行道釀1死1傷,事後外界才知2度吸毒被逮。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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