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前體育處長涉貪 北檢依高檢署命令起訴
2020/09/03 05:3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已改制體育局)前處長孫清泉,被控於2010至2012年間,十度收受民間團體賄賂合計約50萬元,護航業者優先承租場地及轉租牟利;台北地檢署原認定孫清泉罪證不足,但高檢署認為不起訴理由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予以撤銷並命令起訴;北檢昨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嫌,將孫清泉起訴。
檢廉調查,孫清泉被控利用職務之便,替特定民間團體租借場地,並同意以體育處名義擔任活動「指導」或「協辦」單位,使特定團體取得場地優先使用權及使用費、保證金等減免優惠;民間團體另透過王姓女業者,以每天2萬或每次活動4至5萬元的代價,用現金或支票行賄孫清泉。
檢方發現,民間團體申請租用的場地為北市大安森林公園,名目包括「身心障礙舞蹈表演」等公益活動,3年來總計舉辦逾10場活動,每次約2至3天,期間業者另將攤位轉租給其他廠商抽成,有「假公益、真營利」之嫌。
2016年8月,孫清泉被檢廉搜索及約談到案,訊後一度被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諭令以60萬元交保。王姓女業者庭詢時曾指控孫清泉向她索賄,她至少給孫3張支票,每張支票金額約4至5萬元,王女還拿出孫清泉傳給她的手機簡訊,內容提及孫詢問王「要辦幾次活動?」以及問王「要拿幾張票過來?」等語。
孫清泉否認有貪污的對價關係,強調簡訊中的2個問題是分開的,指王女拿票是要向他借錢而非賄款。檢方調查,王女歷次向體育處申租場地的資料,與實際活動內容均不符,以致每次都被體育處退回,但孫清泉卻屢次替王女護航改為「勉予同意」,檢方據此認為雙方有行受賄的對價關係;王女涉案部分,因她在檢方偵查期間過世,昨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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