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告別式訂婚 鬧翻聘禮要不回
2020/08/06 05:30
法官認為,兩人婚約是男方向女方表達終止往來意思而解除,金飾、聘金等非婚約贈與物,判王男敗訴、不得求償。 (資料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住在台南的王姓男子網交結識越南籍阮姓女子,2017年間,兩人在王男父親告別式上互戴戒指訂婚,但後來鬧翻,王男控訴阮女拿走他的130萬元養蝦投資款、10萬元金飾、10萬元聘金後一去不返,視同解除婚約,氣告女方償還20萬元金飾和聘金、以及精神慰撫金共50萬元。法官認為,兩人婚約是男方向女方表達終止往來意思而解除,金飾、聘金等非婚約贈與物,判王男敗訴、不得求償。
王男主張,他與阮女訂婚後,到女方越南家請客3桌,女方以在越南投資養蝦向他借120萬元,他有多匯10萬元共130萬元給阮女;不料女方拿到錢,前年回越南後未再回台。王男說,他在臉書發現阮女與多位男性有親密對話,導致他精神崩潰,最後提告求償共50萬元。
阮女主張,起初是真心想嫁王男,但來台同居不到1個月就起爭執,王男一度趕她走,後來求她原諒和好;王到越南是投資養蝦場,順便與她家人吃飯、給見面禮等,在越南未辦結婚儀式。
男方先說不結 法官判免還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兩人起初確有訂婚合意,但到越南宴客只是一般親人聚會,周遭環境無婚禮任何裝飾或喜慶,非儀式婚禮;至於阮女出境後曾回台,有多次出入境紀錄。
法官指出,王男曾傳訊給阮女表達「先不要結婚與請客,交往一陣再說」、「妳如果跟別人交往,就不用回來…」等語,認為是王男自己要終止雙方往來,最後判王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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