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唯一不同意見:刑罰有助1夫1妻制
2020/05/30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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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嘉東、錢利忠、張文川/台北報導〕大法官做出791號通姦除罪化解釋文,一併公布官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等。大法官吳陳鐶的不同意見書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否已不合當前社會風俗、倫理觀、價值觀而應修正廢止,應由代表全國民意的立法院,經立法民主程序決定,不應由大法官越俎代庖。
不同意見書指出,多數大法官的意見認為,通姦、相姦行為只損及個人情感,屬私領域行為,不致損及公益,但他認為婚姻制度事涉多重公益,不能純以私人間的民事關係對待;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家庭完整的家庭制度、婚生子女的正常成長及國家社會安定與發展,屬極重要的公共利益。
此外,他認為以民事方式處罰通、相姦行為,對有錢人根本無關痛癢;對於資力無法負擔者,被害配偶只能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取得執行法院發給的債權憑證,並無法達成防止通、相姦行為的目的。
大法官黃昭元在協同意見書中指出,「婚姻忠誠義務,說穿了,就是對配偶性器官的排他、獨占使用權」,這是本次釋憲案沒有說出口的配偶權核心要素,對配偶具有性獨占權,且可排除任何第三人,而不只是要求配偶盡其性忠誠義務而已。通姦罪不處罰精神出軌,可見通姦罪所要維護的婚姻忠誠義務,核心只是性忠誠義務、性獨占權而已。
黃昭元認為,兩人能夠攜手同行白頭偕老固屬美事,若因各種因素致難以繼續同行,縱令動用刑法伺候,「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通姦罪是該劃下句點了。
台北地院法官林孟皇說,解釋結果與當初聲請釋憲的主張完全契合,對結果滿意,此項釋憲可引領改變台灣社會,讓國人走出「家戶長制」以及「刑法萬能」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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