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詐騙人頭戶 無故交付帳戶「封印」5年
法務部訂定「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人頭帳戶行為人經告誡後,手上全部帳戶封印5年。(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為打擊人頭帳戶,嚇阻民眾勿輕意交付帳戶給詐騙集團,除於去年新增「人頭帳戶罪」外,嚴懲無故交付帳戶的辦法也自昨天起上路,凡無故提供帳戶或帳號給他人經告誡後,行為人手上所有帳戶都要封印五年,這段期間其帳戶、帳號面臨暫停、限制、關閉等處分,也不得使用網路銀行、可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等。
洗錢防制法子法 本月上路
「洗錢防制法」去年六月施行新制,對於賣帳戶、一次無故交付三帳戶、或交付帳戶經警方告誡後五年內再犯者,科以刑責;法務部為進一步提高民眾對交付帳戶的警覺性,新訂的子法「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本月起施行,規定遭告誡者已開立或新開立的帳戶,各銀行查核後,五年內可視風險高低,施予暫停、限制、逕予關閉等處分。
轉帳、提現 每天上限一萬
這段期間行為人的帳戶每天轉帳、提領金額上限為一萬元,且禁用網銀、得拒絕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電子支付帳戶每日累計上限一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上限三萬元;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結清後逕予關閉,不得開新帳號;允許新申請成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的賣方客戶,不再受虛擬帳號服務,且限開立一個帳號、代表一家法人、每日收款金額上限兩萬元、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廿萬元等。銀行查證期間還可暫停行為人帳戶功能。
法務部表示,迄今已有一萬兩千多人無故交付帳戶遭告誡,這些人也須受新的辦法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