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前癱瘓道路留案底 小黃運將被撤照
聚眾抗議癱瘓道路,恐觸犯公共危險罪;圖為小黃司機串聯自發性駕駛慢行行政院周邊抗議資料照,與新聞事件無關。 (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50歲陳姓計程車運將27年前聚眾抗議癱瘓道路,被法辦後留下公共危險罪前科,多年後他又申請取得計程車司機執照,卻被中市警局查出這項「案底」而被撤銷。陳男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運將的限制,是基於保障乘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警方沒有裁量權,判決敗訴確定;陳男以為再也沒辦法開計程車為生,拜道交條例去年修法之賜,日前又重新考證合格,已如願當小黃司機。
因修法 陳男重新考證合格
判決書指出,陳姓計程車司機因不滿警方取締違規的呂姓運將,1993年11月18日凌晨3時許,他與另17名司機,號召一群運將到台中港路(已更名台灣大道)抗議,癱瘓道路至翌日中午,台中地院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第185條第1項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輕判2000元罰金。
陳男之後離開這一行,2017年向中市警局考證取得計程車司機執照,並簽署沒有公共危險、性侵害等前科的切結書;不料,翌年警局清查小黃司機的素行,發現他有公共危險罪紀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規定,觸犯公共危險罪者,不得當計程車司機,市警局遂撤銷陳男執照。
陳男訴願被駁回,去年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控告中市警局,理由是他犯的是輕罪,又是20多年前的事,認為限制計程車司機的資格,違反憲法工作權與比例等原則;不過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計程車司機的限制,是基於保障乘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並未違憲,立法機關的立法,警方無裁量權,且陳男未如實切結,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判陳男敗訴。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也被駁回而確定。
陳男後來因為修法,又有機會開計程車,他雖留有公共危險案底,但12年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可重新考領小黃執照,日前已向中市警局考證取得計程車司機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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