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時效維持5年 學者憂利高官「脫逃」
2020/05/23 05:30
學者認為官階高的人掌握更多機敏資料,通常等到離職或退休,在職的違失情節才被揭發,時間有可能超過5年。(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懲法昨天完成三讀,新增「防搶退條款」,規定只要公務員接受監察院調查,就不得申請退休,但移送監察院前的空窗期,仍可能出現自知會出事的公務員,趕緊辦理退休「錢先拿到先贏」。法界表示,這部分有解,只要日後公懲法院認為該公務員違失情節重大,仍可剝奪追回退休金。
空窗期搶退 仍可剝奪退休金
舊法規定,懲戒案移到公懲會審理期間,公務員才不得申請退休;新法把時間往前推,案件送進監察院就不得退休或資遣,但送監院審查前,無強制公務員不得申退的規定,只要公務員得知或被行政機關約談調查,仍可馬上辦理退休。
有法官指出,如若出現機關包庇「默許」退休,未停職而核准退休案,只要案子送到了懲戒法院,審理認定違失情節重大,仍可依公懲法第9條回溯剝奪該名公務員的退休金。
惟本次修法未解決懲戒時效過短問題,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的懲戒時效仍維持5年,也就是違失時點到案件移送懲戒法院的時間如果超過5年,懲戒法院就不得判處減少退休金等懲戒。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認為,公務員業務性質特殊,具高度保密性,尤其官階高的人掌握更多機敏資料,通常等到離職或退休,在職的違失情節才被繼任者發現或下屬舉報,時間有可能超過5年,此部分未修法,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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