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鑑定死囚子女利益 法界:聞所未聞
2019/12/28 05:30
死者家屬委任的四名律師曾對一、二審判凶嫌洪當興死刑,表達肯定之意。(資料照)
有人認為超出保障兒童範圍
〔記者王定傳、王捷/綜合報導〕台南高分院擬鑑定死刑犯兒女的最佳利益問題,法界人士看法不一,支持者認為,站在保護兒童的最高利益角度來看,做這樣的鑑定當作判決參考,並沒有問題;也有人表示,這已超出兒童權利公約的保障範圍,因為兒童父母犯罪的量刑問題,與兒童直接的權利保障並無關聯。
不具名司法界人士說,這種鑑定方式聞所未聞、十分罕見,應該與廢死團體的主張有關,因為廢死人士認為使用死刑對被告子女有負面影響;但這種主張超出保障兒童的範圍,因為被告犯罪受到懲罰的問題,與兒童直接的權利保障無關。
另有法學界人士說,爸爸殺了媽媽,才是對孩子最殘忍的對待,若考慮凶手的未成年子女利益,讓他逃死,很難說是為孩子所樂見;況且被告若未判死、最可能是無期徒刑,至少關20多年才有機會出獄,他仍然無法照顧、撫養未成年子女,等出獄時孩子也不再年輕,看不出將被告判死與否,會與他的子女利益有密切關聯。
此外,對於被害人家屬而言,他們看見一、二審都判死刑,最後卻出現特殊理由讓被告逃死,被害人的正義在哪裡?
律師林俊峰認為,法官依刑法第57條規定,瞭解犯罪行為人生活狀況等,於法有據,但若擔心判死會造成兒童一次失去雙親,而認為沒有判死必要,恐會造成單親父母在犯下滔天大罪後,援引此案做為免死理由,甚至有縱容單親父母犯罪情形發生,不可不慎。
有人指依刑法57條於法有據
律師黃仕翰表示,保護兒童的最佳利益是國際通念,辯護人有此要求,法院也願意進行鑑定,做為判決參考,無可厚非,他傾向支持。
還有法界人士指出,法官為了與社會情感有連結、保護兒童權益,也要補充量刑上依據,對法官來說資訊越多、判決越接近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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