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保障被告再審權 防冤案
2019/12/11 05:30
刑訴法修訂情境照 繪圖︰美編黃質彬
給被告閱卷、聽審和聲請法院調查權
〔記者楊國文、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人民聲請法院再審的程序保障修法條文,司法院表示,因應實務上的需要,再審修正條文訂有閱卷權、聽審權和聲請法院調查的權利,以期達到「冤案零容忍」目標。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這是很大的突破。」
不能再用程序卡住當事人
周春米說,修法並非變更再審聲請要件,而是針對再審程序,在法院裁定再審前,不要硬邦邦用一些程序卡住當事人,讓他不能提再審,也希望讓法官可以直接面對當事人的聲請,聽聽當事人怎麼說,這是很大的突破。
司法院指出,目前聲請再審案件,多為書面審理,但聲請再審無論基於何種事由,接觸並瞭解相關卷證資料、聲請再審有無理由等都很重要,現行未明文規定聲請人有閱卷權,這次修法明定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取得卷證資訊獲知權。
此外,修法新增再審聲請人有聽審權,除了顯無必要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意見。現行刑事訴訟法也無再審聲請人得聲請調查證據的規定,一般人若無法院協助,很難取得相關證據而能據以聲請再審,因此,修法賦予再審聲請人得釋明再審事由所依據的證據,聲請法院調查,法院若認為有需要就可依職權調查證據。
修法條文還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裁定駁回,但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應先命補正;不服駁回的裁定時,得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指出,再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發現真實、避免冤案,對於確定判決,以有再審事由重新開始審理,攸關當事人及被害人權益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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