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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謠構成要件/憑空捏造 造成民眾恐慌

2019/09/16 05:30

8月的利奇馬颱風帶來豪雨,劉姓女子卻誤用台中市5月的淹水照,法官認定非捏造謠言而裁定不罰。 (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劉女在臉書貼淹水舊照,被警方送裁罰,但法院認為劉女有理而不罰;警方這一年來函送不少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造謠案」,但法院多數裁定不罰,執業律師徐偉超分析說,社維法63條第1項第5款的構成要件有二,其一是散佈謠言,謠言必須是沒有事實根據,也就是憑空捏造;其二是要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也就是造成民眾畏懼恐慌,如果只是個人主觀認知與事實不符,或瞎掰但未達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的程度,法官會裁定不罰。

主觀認知不同不算造謠

徐偉超說,社維法所指的謠言,須是憑空虛構捏造,不過若是真有這回事,只是主觀認知與事實不符,並不構成謠言,本案劉女主觀認為,下豪雨騎機車載小孩有危險,雖誤用淹水舊照片,但中市確實當天雨量不小,縱使誤用照片,劉女主觀認知或與事實不符,卻非憑空捏造「有危險」之說。

他說,至於許多憑空捏造的謠言,如不足以引發社會恐慌畏懼,也不構成社維法「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的處罰條件,例如劉女誤用舊照,僅一條馬路淹水,社會大眾不會因一張淹水照與兩段文字而恐慌,也就未達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程度。不過,如果捏造台灣爆發非洲豬瘟疫情,將造成民眾恐慌、豬價下跌,就會構成處罰條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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