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兒GG國外遭3襲 媽媽告不成同窗
2019/08/20 05:30
一起到義大利旅遊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丟臉丟到國外去!楊姓男子與同學到義大利遊玩,他在米蘭一處餐廳與同學的8歲兒子嬉戲時,竟隔著褲子以手碰觸對方生殖器,男童父母回國後怒控楊男,檢方認為楊男在公開場合短暫觸碰男童性器官,不構成猥褻,而他雖可能構成性騷擾,卻因行為地在義大利,依法不罰,全案僅能予以不起訴。
8歲童拒絕 還續騷擾
檢警調查,陳姓夫妻去年7月帶8歲兒子到義大利參訪,同行的還有陳妻的同學多人。在米蘭一處餐廳聚餐時,陳童找母親的同學楊男玩耍,並坐在楊男腿上,楊男竟把手搭在陳童肩膀上,隔著褲子撫摸生殖器,男童嚇得站立起身,楊男又繼續撫摸2次,直到男童父親陳男出聲制止,楊男才放手。夫妻回台後,怒告楊男涉嫌強制猥褻幼童與性騷擾。
孩子的爸喝止才縮手
楊男堅持否認犯行,辯稱當天含小孩共12名團員,他只有跟男童講笑話說「小鳥飛走了」,沒有用手摸男童生殖器;男童說,他到楊男旁邊,找楊男玩,楊男就摸他雞雞,他說「覺得爺爺(指楊男)很色」。
檢方認為,楊男用手摸男童生殖器,雖使男童感到不適,惟發生地點是在公開用餐的餐廳,在場人員眾多,楊男與男童於事發前關係尚稱良好,楊男碰觸男童生殖器的時間短暫,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性慾,難認已達使普通一般人有羞恥或厭惡感的侵害性道德感情程度,難認屬刑法上「猥褻」行為。
犯行在境外 依法不罰
檢方指出,行為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以涉犯刑法第5、6條所列之罪及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限,方可進行刑事處罰,楊男的行為雖沒有構成加重強制猥褻罪,然而他趁男童不及抗拒而碰觸生殖器之行為,涉犯性騷擾罪嫌,但楊男性騷擾的行為地在義大利,且並不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徒刑之罪,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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