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賄賂等罪增修 陳明堂︰強化肅貪
2018/07/04 06:00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左二)強調,肅貪法規需與時俱進。(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法務部研擬修正刑法「職務賄賂罪」,另增訂「餽贈罪」、「影響力交易罪」,昨於廉政署召開研討會,邀專家學者交流意見。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刑事法有罪行法定主義,構成要件須與時俱進,透過研討會讓理論、實務界溝通、凝聚意見,使新法更周延並有效施行。
陳明堂表示,廉政署是我國唯一的肅貪專責機構,在肅貪過程中,發現有些法律要件看來卻是不對勁的,某些爭議事件,民眾普遍認為應受刑罰,但是「法的力道」卻力有未逮,有必要研擬修法,修法前先研討以凝聚共識。
廉政署指出,刑法雖訂有職務賄賂罪,但在肅貪的實務運作卻困難重重,主因包括過於執著重刑主義,貪污治罪條例優先於刑法,造成刑法職務賄賂罪空有其名;其次是司法界對於貪污各罪的構成要件解釋各有不同,使司法信賴度受損。
針對如何修法,有學者建議將「違背、或不違背職務賄賂罪」,定義為「基本或加重」關係,不違背職務有基本刑,違背職務就加重其刑;「職務上行為」改為「職務行使」,放寬「對價關係」要件;提供「不正利益」都算賄賂;行賄者自首自白可減刑、免刑。
為杜絕官場「收錢喬事」陋習,法務部打算在刑法瀆職罪章中,增訂「影響力交易罪」,斷絕公務員透過不當關說牟取不正利益,「有影響力之人」意圖收利喬事,最重可判5年,公務員更是7年起跳。
法務部也擬增訂「公務員餽贈罪」,處罰沒有對價關係但仍與公務員職務有關的收賄情事,公務員收受逾3萬元財物,就算沒對價,只要與職務有關,最重也可判刑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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