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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習難改 怪媽摸女兒下體紓壓

2018/01/01 06:00

怪媽涉嫌對女兒性騷擾,被高雄地院判4個月徒刑。(資料照)

向法官抱怨治療沒效

〔記者黃良傑、方志賢/高雄報導〕單親失業的怪媽竟愛摸女兒下體紓壓,她曾因此被緩刑強制治療,卻仍惡習不改,去年怪媽騎機車載高職的女兒時,竟把手往後伸向跨坐的女兒裙底,女兒求助社工報警,怪媽在法院審理時還向法官抱怨「之前…上那個課沒幫助…」高雄地方法院認定性騷成立,判怪媽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被告曾於93年9月至98年10月間,對當時未滿14歲的女兒猥褻,經高雄高分院判刑10個月、緩刑3年確定,當時經醫院評估,已達兒童虐待程度,緩刑期間必須上課治療,不料103年10月間,被告載女兒停等紅燈時,將手往後伸進女兒裙底碰觸下體,被女兒提告性騷擾。

高職女兒 從小被摸到大

法院審理期間,怪媽竟對法官說:「高等法院判那個不知道在做什麼…上那個課沒幫助…你們累不累啊?」並怪罪課程折磨她許多年。

怪媽還辯稱,當時騎車載女兒停等紅燈,因手抓機車把手抓累了,停等紅燈時手痠,才把手放在背後休息,不小心碰到女兒裙子和身體,並非故意的,否認性騷擾女兒;怪媽另稱,女兒已不記得被摸大腿上側?內側?還是外側?證詞前後不一,主張女兒的指控難以採信。

性騷成立 判4個月徒刑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被告若覺手痠,可垂放或放在自己大腿上,卻違反人體工學方式休息,不符合常理,考量被告長年對女兒身體的侵犯狀況及距事發時間已久遠,被害人未能清楚記憶細節,也與生母無深仇大恨,採信女兒指控,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性騷擾罪嫌,判怪媽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每日折算1000元,可上訴。

醫師︰衝動控制出問題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顧問醫師陳正宗表示,對幼童性騷擾,可能是有戀童癖或衝動控制問題等,一般有戀童癖者發病早,罹患者年紀比較輕,這名單親媽媽比較像是衝動控制出問題,可能因壓力或情緒不佳藉以發洩,應該還是要再強制治療,而被害人也需介入關懷、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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