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 明訂規則管教 避用體罰
2017/09/06 06:00
桃園市政府。(資料照)
〔記者李容萍/桃園報導〕「民法」賦予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不過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範不得身心虐待兒少或使兒少未獲適當養育與照顧。
虐待與管教實為一線之隔,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蔡逸如認為,保護、教養與管教兒少尺度的拿捏,是許多父母頭痛問題,管教的合理與否,差異在於這是教導兒童學習自我責任,或僅出於父母的不當情緒發洩。
蔡逸如建議,父母可於日常生活中與兒少明訂家庭規則,儘量避免採取體罰,免得造成長遠或嚴重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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