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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琪抓不怕?法界建議:預防性羈押

2017/08/26 06:00

黃琪 (黃照岡)交不出保釋金,檢方改為限制住居。(記者陳慰慈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詐欺慣犯黃琪屢屢涉案卻又一再交保犯案,律師李慶峰認為,主要就是詐欺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加上黃琪多是獨自犯案,無與共犯勾串之虞,檢察官找不到羈押著力點,讓黃琪屢保屢犯,他建議檢察官可從「反覆實施犯罪」思考,向法院主張預防性羈押。

去年5月假釋 持續犯案

李慶峰說,針對黃琪這種詐欺累犯,檢察官可依刑事訴訟法101之1條「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黃琪;或者由法官令「強制工作」保安處分來治他。

李慶峰表示,刑法90條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屬於保安處分,期間為3年,若執行1年半後認無繼續之必要,可免其處分;反之,若有延長執行之必要,最多可延長1年半,處分結束後仍要服刑。

又有案子判刑 應快回監獄了

一名檢察官表示,黃琪去年5月才假釋出獄,又犯下詐欺案,保護管束的觀護人應提高會面訪談密度;不過他本月已被台北地院判刑1年10月,只要一審判決有罪,假釋就會被撤銷,黃琪「很快就會回到監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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