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小心! 苗栗1性侵犯棄保潛逃
2017/03/13 06:00
苗栗地檢署發佈通緝劉姓性侵犯。圖為苗栗地檢署去年九月間,二、三樓的強化玻璃被風風吹破。(記者張勳騰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26歲男子劉冠麟,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行為,法院審理定讞,劉男與少女性交2次,要入獄2年半;劉男未到案棄保逃亡,苗栗地檢署發布通緝,警方追捕中。
劉男103年9月間,與友人在苗栗縣一家KTV結識當時僅國三、13歲的被害少女;少女脂粉未施,外貌也看得出稚氣未脫,眾人歡唱完後,劉男與友人黃男等人,將少女載往一所國中前,黃男拿出添加不明毒品的「毒奶茶」給大家喝。
約半小時後,少女竟主動求歡,於是驅車前往汽車旅館,儘管有人勸阻:「她還是國中生,這樣不好。」劉、黃因慾火難耐,與少女發生性行為。
劉、黃的朋友李男得知,如法炮製,同年9月下旬,帶少女投宿汽車旅館,讓少女喝下添加毒品的「毒咖啡」,2人發生性關係;翌日清晨,劉、黃到汽車旅館,劉男又與少女性交。同年10月間,少女又被洪男載到停車場內性交。
由於少女宣稱出於自願,劉男等4人都沒有用暴力強迫她。苗栗地院一審依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判劉男3年8月徒刑,李男3年2月徒刑;其餘2人2年徒刑,宣告緩刑4年,條件是120小時的義務勞務服務。
劉、李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劉、李都與少女的家人和解,也願賠償,改判李男2年徒刑,緩刑5年,條件是要支付少女與家屬賠償金,並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服務,劉男與少女性交2次,2罪仍應執行2年半。以2萬元保釋的劉男未到案執行,苗栗地檢署於上月13日發布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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