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送飲料撞傷人 業務過失判3月
蘇女騎車載著飲料,行經新北市樹林區三俊街65巷口,闖紅燈與騎機車的曾女擦撞,兩車倒地,飲料翻倒,曾女受脛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蘇女也有雙側膝部挫傷及擦傷。(示意圖並非當事人,本報資料照記者黃志源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蘇姓女子背負就學貸款,為減輕家中負擔,到飲料店打工,卻於騎機車送飲料時,闖紅燈與曾姓女子擦撞,新北地院認為蘇女「載送飲料為業」,騎機車與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構成刑責較重的「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蘇女上訴,合議庭認為原判決並無不妥,駁回定讞。
103年7月21日上午11時45分,蘇女騎車載著飲料,行經新北市樹林區三俊街65巷口,闖紅燈與騎機車的曾女擦撞,兩車倒地,飲料翻倒,曾女受脛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蘇女也有雙側膝部挫傷及擦傷。
騎士上訴 維持原判
雙方和解不成,檢方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蘇女,蘇女主張自己具學生身分,在飲料店兼差打工,偶爾騎機車載送飲料,不是從事駕駛業務之人,且曾女也有搶快闖紅燈的疏失;但蘇女承認,車禍前交通號誌已轉為黃燈,她到停止線時已變成紅燈,擔心若急煞恐引起追撞事故,因此闖越紅燈。
一審法官簡易判決認為,蘇女案發時外送飲料給客戶,屬業務上行為無誤;加上蘇女闖紅燈偵查時,法官認定確有過失,但蘇女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者和解,考量無前科,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蘇女不服提起上訴,主張自己沒有前科紀錄,因就學期間辦理就學貸款,為減輕家中經濟壓力才打工;且曾女在車禍中也有搶快責任,加上提出的和解金過高,才未能達成和解,請求從輕量刑。
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無法證明曾女也有闖紅燈情形,原審認事用法顯無違誤,量刑也堪稱妥適,駁回定讞。
業務過失 判刑較重
刑法規定,因過失傷人者,可處6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但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業務過失傷害罪較普通過失傷害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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