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咬色狼 乳頭傷成鐵證
2017/01/17 06:00
高等法院。(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林姓男子覬覦友人小美(化名)的美色,邀她跳舞喝酒,並找2友人作陪,3人竟趁小美酒醉帶往摩鐵輪流性侵得逞,小美抵死反抗,咬傷其中2嫌乳頭等處,傷勢也成為鐵證,高等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4年,2友人各3年徒刑。
30歲出頭的林姓男子,對長相甜美的25歲小美心儀已久,前年10月24日晚間,邀她到桃園市舞廳跳舞飲酒,並找他的林姓、陳姓友人作陪,降低小美戒心。
隔日零時許,3男見小美酒醉,認為有機可乘,攔計程車載她到摩鐵開房間,小美雖及時酒醒打算返家,仍被3人合力壓制無法動彈。
林男準備性侵時,因小美抵死不從,並狠咬林男頸、胸部、右側乳頭下方、臂部等處,林男改以手指性侵。
小美趁機要逃離摩鐵時,林男的林姓友人上前強拉小美推倒床上,她使出剩餘力氣狠咬他的胸部,並在其乳頭外圍留下圓形咬痕,仍遭性侵。小美要再度逃出房間,林男的陳姓友人迅速堵在房門前將她拉回床上,再以手指性侵。身心受創的小美懇求林男放了她,搭計程車返家,驗傷後控告林男等3人輪流性侵。
林男等3人均否認性侵,僅承認對酒醉的小美猥褻,林男還堅稱「只摸小美下體一分鐘」,頂多涉嫌乘機猥褻罪。
高等法院發現案發後林男等3人身上均有明顯咬痕,和小美證詞吻合,認定3人性侵事證明確,審酌林男的2名友人都以50萬元和小美和解,昨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4年徒刑、2友人均判3年徒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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