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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生長落後6週仍例行檢查 高齡婦產「罕病嬰」淚吞2敗訴

2025/01/10 06:58

呂姓高齡孕婦控訴陳醫師發現胎兒生長持續落後,卻未建議基因檢測,導致產下罕見疾病女嬰,與丈夫求償350萬元,法院認定醫師無過失,判夫妻敗訴。 (資料照)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呂姓高齡產婦,產檢發現胎兒生長落後6週,指控診所陳姓醫師未建議基因檢測,產下罕見疾病「狄蘭氏症候群」女嬰,影響其生育自主權,與丈夫求償350萬元,歷經2年多調查,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醫師無過失,仍判夫妻敗訴。

呂女在2018年懷第二胎,因年齡超過40歲被列為高齡孕婦,產檢過程中接受了多項常規檢查。在懷孕26週的超音波檢查時,顯示胎兒生長落後3週,隨後的檢查結果顯示落後情況加重,至懷孕後期胎兒生長落後6週,

但是,例行產檢時,胎兒身體結構正常,經過羊膜穿刺術檢查,確認胎兒染色體核型正常,陳醫師又安排非加壓試驗和臍動脈血流檢查,顯示胎盤功能正常,然而女嬰出生後,被診斷為罕見疾病「狄蘭氏症候群」。

呂姓夫妻認為,發現胎兒生長落後異常,以醫師的專業應知道有問題,但仍在做例行性產檢,沒有建議基因檢測等相關技術,及早檢測出胎兒異常,侵害她的生育權,未盡民法定義中「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義務。

在民法中對「善良管理人」的定義,不是評斷好壞,而是強調某人應盡的義務程度,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的人,應該是謹慎或積極完成義務。

一審時,陳醫師辯解,呂婦的產檢,胎兒外觀結構都正常,發現生長落後也告知能再做羊膜穿刺、轉診,已在合理、專業的判斷下完成必要檢查,沒有違反醫療法中「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台南地院民庭判呂女敗訴。

在醫療法中「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的定義,是指醫師在執行醫療時,已遵守專業知識、診療環境下合理應盡的注意標準。

二審時,台南高分法院認為,醫療法82條規定醫師需符合「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據醫鑑報告,即使進一步檢測,也無法保證改變結果,而基因檢測並非常規產檢項目,醫師的處置已考量胎兒及孕婦的狀況,所以沒有違反應該注意的義務,也因此沒有過失,駁回呂女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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