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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值0.84竟然無罪!員警追查酒測犯大忌

2024/08/27 13:32

員警追到當事人家中做酒測,證據力無效。(示意圖)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員警在路上發現曹男滿臉通紅,疑似酒駕,想要上前取締,曹男發現警察現身,加足油門逃跑,員警一路尾逐,追到曹男住家社區停車場,當場作酒測,酒測值0.84(標準值為0.25以下),曹男被警方移送並起訴。但案件到地院審理時,法官卻判無罪,因為曹男已多次表明不願意接受酒測,員警應跟他告訴不做酒測的後果,但員警卻到私人處所對被告施以酒測,並不合法,因此取得之酒精紀錄表,違背法定程序的證據效力。

判決書指出,曹男在員林市山腳踏某超市前跨越雙黃線後往南行駛,員警發現後從後尾隨、對其按喇叭,追至被告住處停車場內,拿出酒測器要求呼氣量測酒精濃度值。曹男說,員警說我身上有酒味,叫我要酒測,我就酒測,但「警方怎可以追到我家做酒測,我是在不情願之下做酒測」。

法官表示,警察機關對駕駛人實施酒測,其執行勤務之地點,應以公共場所或可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為限,本案員警施行酒測已屬被告住宅之私生活領域範圍,逕自尾隨進入其內攔停被告,適法性有疑義。而駕駛人有酒精反應時,於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酒測時,勸導後,應告知拒絕酒測處罰鍰新臺幣18萬元。因認本件酒精測定紀錄表無證據能力,應予排除。

法官表示,本案僅有被告坦承酒後騎車之自白,且依證人即警員吳至加於本院所證,當時並未見被告有何騎車不穩,亦無其他證據顯示被告有何不能安全駕駛之情狀,僅有被告自白,但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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