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斑馬線過馬路被撞斷手 舞蹈家孫翠玲獲賠149萬
2024/08/16 16:47
基隆楓香舞蹈團長孫翠玲過馬路被撞,基隆地院判駕駛潘男與潘的公司連帶賠償149萬餘元。(記者林嘉東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楓香舞蹈團長孫翠玲2年前過馬路,被潘姓男子駕駛的小貨車撞及,致右手橈骨骨折,孫翠玲以車禍後不能工作等損失,向潘及僱用潘的交通公司連帶求償333萬餘元。基隆地院認為,孫為知名舞蹈家,車禍後對舞蹈事業造成不利影響,判潘男與潘的公司要連帶賠償149萬餘元。
判決指出,50多歲潘姓男子2022年前12月某日晚上8時許,無照駕駛公司小貨車,沿基隆市信義區信一路往中正路方向行駛,左轉基隆市信義區信一路美猴橋時,未禮讓走在斑馬線上的孫翠玲,撞擊孫老師,致使右手橈骨骨折。
刑事部分,法院依潘駕車未禮讓行人,無照駕車,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8天,得易科5萬8000元罰金。民事部分,孫翠玲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主張,潘的駕駛執照已被註銷,潘的公司依然僱用潘男駕車,潘的公司也有過失,向潘與潘的公司求償,她車禍受傷後,勞動能力減損、無法工作、醫療費、看護費等開銷,以及車禍後所受的精神損害,合計333萬8543元。
判決指出,潘無照駕車撞傷孫翠玲,被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8天,潘的公司把小貨車交給無照的潘男開,等於增加用路人的風險,潘的公司也有過失;潘與潘的公司之過失行為,與孫老師受傷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審酌,孫翠玲為知名舞蹈家,橈骨骨折復原期間,日常行動不便,工作更是因此停擺,無法完成工作,對未來事業產生不利影響,為此承受莫大精神上壓力及痛苦,判處潘男與潘的公司要連帶賠償孫老師149萬8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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