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4900元出席費 台東縣議員黃碧妹緩刑定讞、確定解職
台東縣議員黃碧妹詐領4900元出席費,一、二審均判緩刑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黃碧妹雖緩刑免囚定讞,但因被褫奪公權,將被解除議員職務。(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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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4900元出席費褫奪公權定讞將解職 台東縣議員黃碧妹:很委屈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親民黨籍台東縣議員黃碧妹,因詐領議會定期大會2天的出席費4900元,法院一審、二審都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將她判刑1年10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黃上訴主張輕重失衡而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黃碧妹雖緩刑免囚定讞,但因被褫奪公權,將被解除議員職務。
黃碧妹是台東第十六選區蘭嶼鄉選出的縣議員,本案發生於上一屆議員任內。判決指出,黃碧妹未出席參與台東縣議會2020年10月20日、21日兩天的第4次定期大會議程,卻於22日出席第3天議程時,在簽到欄位簽名,虛偽表示有出席前兩天議程,致縣議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支給2日的出席費2000元、交通費2000元、膳食費900元,共詐領4900元。
黃碧妹於審理期間坦承簽名過程「有一些瑕疵」,稱是「無心」簽到,她直到接受調查員約談時,才知道不應領取,自認只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不認貪污罪;縣議會承辦人證稱,有向議員宣導要在會議當天親自到場在簽到簿簽名,才能請領。
台東地院一審依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將黃碧妹判處1年10月徒刑,緩刑2年,支付公庫15萬元,褫奪公權1年,4900元不法所得因已繳回議會,故不予宣告沒收。黃不服上訴,花蓮高分院去年8月駁回上訴。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若判刑確定且被宣告褫奪公權,將會喪失議員資格,黃碧妹認為她僅是誤領,總價值僅4900元,懲罰過苛,量刑過度評價、輕重失衡,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評議後認為,二審已充分說明事實認定與量刑理由,該當詐領財物罪,其法定刑度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審已考量犯罪所得甚低而予減輕量刑並緩刑,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故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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