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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咆哮哥不爽鄰居裝監視器踹門被罰4000元 法官認有理

    男子踹門被罰4000元,法官認為有理由。(示意圖,資料照)

    男子踹門被罰4000元,法官認為有理由。(示意圖,資料照)

    2024/12/08 11:38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呂男因不爽鄰居裝監視器對著他家,連續3次上門咆哮、踹門,引發鄰居恐慌報警,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藉勢藉端滋擾,開罰4000元,呂男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訴,但法官認為,於法有據,合情合理,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呂男因鄰居裝監視器而發生嫌隙,他吊掛黑布遮住,但黑布被鄰居動手綑綁,讓呂火冒三丈,今年1月間連續3天上鄰居家門前咆哮、喘門,刻意製造聲響,鄰居受不了,報警處理,呂因勸說不聽,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4000元。

    呂向法官說,他不是咆哮,而是叫人、喊人,因為對方無故綑綁他的黑布,他是合理拜訪行為,目的是要告訴對方裝監視器已侵犯到他的隱私權,並非藉端滋擾。

    審理的法官表示,監視器拍攝角度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鄰居行為背後動機,不可正當化呂男脫序行為,且呂男用腳連續踹門之行為,因本件屬社會秩序維護法,構成要件的解釋可採寬鬆之解釋,其於監視器畫面時間、地點用腳連續踹門之行為,已達足以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安寧、被害人住家之居住安寧之程度,逾越正常拜訪他人住家之程度,使被害人心生恐懼,逾越其能容忍之範圍,當有滋擾住戶之犯意,抗告人之行為已符合「藉端滋擾住戶」之處罰構成要件,因此裁罰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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