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假釋再犯均關25年「不分輕重」違憲!法務部2年內修法
憲法法庭認為,未區別再犯情節和刑度輕重,一律固定執行20年或25年,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謝姓男子犯下強劫而強姦罪,原為唯一死刑,後獲「其情可憫」減為無期徒刑,且服刑18年就假釋出獄;未料他又犯下竊盜罪,撤銷假釋,被依刑法第79條之1抓回監獄服完25年殘刑。謝男質疑一律要蹲25年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5日採認其看法,判決違憲。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對此表示尊重,並將依判決意旨於2年內修法。
法務部說明,2023年12月19日於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中曾表達,假釋制度不是國家憲法上的義務,而是立法者基於整體刑事政策考量,透過法律所創設的制度,應尊重立法權。現行撤銷假釋制度,已依個案構成撤銷假釋事由情節的輕重,而為層級化處理,並非一律撤銷假釋,受刑人若不服撤銷假釋決定,可即時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等救濟,已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法務部指出,假釋期間再犯性質種類,撤銷事由情節的輕重,實屬個案裁量「是否撤銷假釋」的考量因素,不應改變撤銷假釋後所應執行殘刑期間長短的判斷,更不應做特別考量,否則有侵犯刑事法院確認刑罰權範圍核心之虞。刑法有關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的規定應屬合憲,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即應依有罪確定判決認定殘刑期間,以貫徹既判力的刑罰效力,並維繫社會安全。
至於憲法法庭15日做成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定刑法有關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後,應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25年(舊法為20年)的規定違憲,至遲於判決宣示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法務部強調,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對於憲法法庭15日判決結果表示尊重。
法務部指出,已將憲法法庭判決結果轉知所屬檢察機關及矯正機關妥為因應,並將依判決意旨於期限內完成修法;就憲法法庭判決認為違憲部分,亦將著手研議修正刑法關於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應執行殘餘刑期的規定,以符合判決意旨及兼顧公平正義與社會安全。
憲法法庭15日判決,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違反相關規定,如未區分是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也未區別再犯情節暨、刑度輕重、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成效等因素,一律執行固定殘刑滿20年或25年,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相關規定最遲2年後失其效力,相關機關應於期限內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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