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受訓後遲未升官 44名警察聲請釋憲結果曝
憲法法庭駁回44名員警釋憲案。(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多名員警參加警大警佐班第4類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卻遲遲等不到升官,2020年間集體要求警政署把他們分派巡官或相當於九序列職務;警政署回應僧多粥少,一時間無法全部派任,引發其中44人不滿,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不符合法定要件,日前裁定不受理。
44名員警分別是1988年至1993年間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乙等考試(相當於後來的警察三等特考)錄取人員,經警政署安排至警專接受教育訓練或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分發至各單位服務。
內政部2018年7月13日台內警字第1070872154號函頒實施「司法院釋字第760號案釋憲聲請人及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未具中央警察大學學歷之現職人員訓練計畫」,44警據此參加警大警佐班第39期第4類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惟人事升遷塞車,44警結業後遲遲無法升官,氣得先後於2020年7月28日、同年8月10日請求警政署將其分派巡官或相當於第九序列職務;警政署函復,各警察機關經警大警佐班第4類訓練期滿結業,取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截至當年為止,警大警佐班第4類訓練期滿結業,候缺派補者計有1890人,須依訓練計畫第17點第2款規定依序候缺派補,另巡官缺額現已明顯不足,無法於畢、結業時將完訓人員全數派任。
44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後,改聲請釋憲,主張訓練合格結業後,長達3年未獲派第九序列巡官等同序列職務,但警大四年制學士班、二技、研究所的畢業生,一畢業卻可優先獲派任巡官等同序列職務,或警佐班第1、2、3類,唯獨警佐班第4類最難以派任巡官等同序列職務,相關規定僭越考試權,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法庭指出,「警察官之任用……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部分,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宣告不違憲,依憲法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不得再聲請判決。而訓練計畫是對特定範圍對象,實施警察人員進修教育訓練的具體公權力措施,性質非屬法規範,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表示,44名員警主張意旨,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並未具體敘明究竟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法定要件不合。
綜上,憲法法庭認定44名員警聲請均不合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承辦,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黃瑞明、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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