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促黨張安樂違反稅捐稽徵法 二審再開辯論
一審台北地院判張安樂8月刑。(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中華統一促進黨總裁「白狼」張安樂被控違法收受政治獻金等案,一審台北地院僅依違反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判刑8月,可易科罰金24萬元,政治獻金等案無罪;二審高等法院原定28日宣判,但因仍有部分事實未釐清,合議庭決定再開辯論。
台北地檢署偵查張安樂涉政治獻金法、業務侵占等罪,起訴張安樂與張瑋父子檔、張瑋妻子王姝茵、會計張陳淑媜、統促黨前後任黨主席李新一、張馥堂等6人。
北檢起訴認定,2006年成立統促黨後,張安樂明知在政治獻金專戶尚未獲許可前,不得收受政治獻金,卻在統促黨當時還未申設獻金專戶前,收受209萬元個人捐贈,違反政治獻金法,張安樂還以華夏大地旅行社顧問身份虛偽申報薪資所得。
不過,一審北院認為,無證據證明張安樂知悉統促黨於依法申報成立捐贈政治獻金專戶前,已收受政治獻金款項。此外,相關收支決算表雖記載「個人捐贈收入」科目,但製表人、會計師、負責人等欄位的簽章均空白,無從認定張安樂是收受違法獻金的行為人,故判他無罪,只依違反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判張安樂8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此外,北院認定,張瑋開設華夏大地旅行社,張瑋、王姝茵夫妻掏空侵占旅行社1389萬多元,張瑋另侵占旅行團費224萬元港幣,皆構成業務侵占罪;張瑋夫妻並以張安樂當人頭,虛報「勞保月投保薪資、全民健保投保金額」7萬2800元,且將旅行社承租的10輛小發財車無償給統促黨使用,再提供租車費發票作帳,藉此逃漏營所稅等。
北院依業務侵占等9罪判張瑋3年1月刑,其中1年刑不得易科罰金;王姝茵判3年10月,其中2年5月不得易科罰金。
檢方不服一審判決,對張安樂、張瑋、王姝茵和張陳淑媜4人涉案部份,上訴高等法院,張安樂父子、王姝茵等人亦提起上訴。李新一、張馥堂因檢方未上訴而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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