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字畫送裱框卻發生火災受損 高院判火損要賠
洪男將購得12幅名家字畫送到陳男的工作室裱框,卻發生火災受損,高院判決陳男應賠償30萬2千元。(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彭姓男子持購買的12幅名家字畫請陳男裱框,不料,陳男的工作室因電線走火發生火災,導致字畫受到滅失、破損等損害,求償380萬元,但一審認定除了「葉公超書法(水墨蘭花圖)」是真品外,其餘11幅字畫均為仿品,判應賠償作品受損總金額30萬2千元;上訴後,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仍判應賠償30萬2千元,可上訴。
彭男主張,2018年11月7日將購買的12幅書法字畫,交給陳姓男子裝裱,但陳男的工作室在當天下午6時因電線走火發生火災,導致「張大千書法對聯」、「溥濡書法」2幅字畫全部滅失,其餘「葉公超書法(水墨蘭花圖)等10幅字畫分別有污漬、破損、破洞等損害。
彭男稱,賣家黃姓男子雖未交付作品的證明文書、鑑定報告書、著作財產權作品移轉證明書等文件給他,不過,經台灣藝術大學校長黃光男鑑定為真品,因此請求陳男應賠償380萬元。
陳男答稱,火災後,他立即告知彭男相關字畫因火災而毀損,並提出修復方案,要求他前來將東西取回遭拒,並依相當於真品的價值要求他賠償。
陳男認為,12幅字畫中,除了「葉公超書法(水墨蘭花圖)」是真品外,其餘11幅字畫均為仿品,且彭男亦未提出真品及合法來源的證明,因此,要求他鉅額賠償,並不合理。
陳男也指出,彭男從價格、購買來源等方面應該知道並非真品,卻利用他的工作室火災,向他要求等同真品的賠償價格,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黃光男在偵查中證稱無法判斷作品的價值,既不是買賣的人,也不是鑑定家。經兩造同意由鑑價公司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為作品受損的總金額為30萬2千元,判決陳男應賠償30萬2千元。兩造不服判決,均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審酌鑑定結果,及彭男無法就字畫提出相關保證書及證明文件,除「葉公超書法(水墨蘭花圖)」是真品外,其餘11幅字畫不能證明是真跡,仍認定彭男因相關字畫滅失等情形受損的損害金額共30萬2千元,判陳男應賠償30萬2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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