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13歲女兒懷孕流產 獸父竟稱「顯可憫恕」求減刑判11年10月
阿昌對13歲女兒伸出狼爪。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一名男子阿昌(化名)多次性侵年僅13歲的女兒,導致她懷孕,不得不流產,一審新北地院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對未滿14歲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等罪,判應執行12年徒刑,二審高等法院審酌阿昌已與老婆和解賠償,7日酌減徒刑,改判11年10月。
阿昌明知女兒年僅13歲,且有輕度智能障礙,未詳加照護,反伸出狼爪,多次猥褻、性侵。一審新北地院依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處1年刑;對未滿14歲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3罪,各處8年刑。4罪應12年。
阿昌承認犯罪,但覺得判太重,上訴主張依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酌減其刑。
二審高院表示,阿昌身為被害人父親,不顧女兒於案發時未滿14歲,性知識及身體發育均未臻成熟,因輕度智障而有心智缺陷情形,阿昌竟無視女兒心理人格的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為圖一己性慾之滿足,強制猥褻及性交,甚至導致她懷孕、吃藥引產,影響其人格發展與心靈健全。
高院審酌阿昌行為時的年齡、身為被害人父親、犯行手段、情節等,綜觀其情,難認有何「顯可憫恕」的情形,不符合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的規定。
二審審理期間,阿昌與老婆、也就是女兒的媽媽達成和解,10月5日將和解金分別匯入女兒的郵局帳戶(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保管中)及老婆指定帳戶,量刑基礎已有變更,高院7日撤銷原判決。
高院表示,阿昌本應盡其身為人父的照護義務,竭盡心力關懷、教養年幼且有心智缺陷的女兒,然竟罔顧人倫,為圖一己性慾,不顧女兒身心狀況,恣意猥褻及強制性交,對女兒身心造成嚴重影響,其他家屬雖撰寫書信表示阿昌如何盡責、妥善照顧女兒及支撐家庭,但此本屬阿昌應盡的天職及本分,無足減輕犯行惡性。
高院考量阿昌犯後坦承犯行,給付和解金,7日改判刑11年10月。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林柏泓、陪席法官羅郁婷、受命法官葉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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