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讀7年沒畢業遭退學 公務員批學校未通知「重要訊息」要求撤銷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判林員敗訴確定。(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林姓公務員在高雄大學讀了7年的碩士班,未在2020年前提出學位考試申請,以至逾期未通過學位考試遭到退學。林員不滿,主張他因為受到疫情影響,而無法於修業年限屆滿時完成論文,高雄大學也沒有通知他可「專案申請額外再延長修業年限」的重要訊息,興訟要求撤銷退學處分,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林員2013學年度入學,2014學年度第1學期辦理休學4學年,期滿後於2018學年度第1學期辦理復學,至2020學年度第2學期已達最長4年之修業年限,仍未提出學位考試申請,而未通過學位考試,高雄大學依學則第5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退學,
林員不滿,興訟要求撤銷退學處分,主張已修畢課程及學分數,並曾於2019年12月間發表小論文。他於2019間考取高考三級建築工程類科,分發至公務機關任職,因業務繁忙,晚上仍積極上課、努力學習,致最後階段的論文未完成。
林員表示,因Covid-19疫情嚴峻全國升級警戒,各級學校停止對外開放、教育學習場域及圖書館等場所管制,影響他論文研究資料的借閱與參考,且因疫情須保持社交距離,亦影響原告進行企業訪查拜會、問卷調查,及操作環境意象居民工作坊的研究,他確受疫情影響研究而未能於2020學年度第2學期修業年限屆滿時完成論文。
林員指出,教育部2021年6月11日發函指示高雄大學針對修業年限將於2020學年度第2學期屆滿、且確受疫情影響研究的研究生,得專案申請額外再延長修業年限,但校方卻未遵照教育部函示將此「重要訊息」通知他,致他知悉後於2021年10月29日提出申請時,已逾申請期限,錯失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時程,校方自不能以他修業期限屆滿為由予以退學處分。
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高雄大學於2021年6月18日,分別公告於學校防疫專區、教務處及該系網頁,公告教育部函令,自公告日起算,申請期限有2個多月,衡情此訊息已散播至相關學生族群,林員雖未收受校方的個別通知,然依一般學生之注意,理應處於可隨時知悉而即時提出延長修業年限的申請,難謂其權益受有影響,致無法於期限前提出申請。
一審說明,縱認林員因未獲被告個別通知,致欠缺於期限前提出申請的期待可能性,惟林員的情況,也不符合「確受疫情影響研究」致無法於修業年限屆滿前畢業之情形,不具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之資格,即使林員2021年10月29日的申請未逾期,亦無從獲得許可。
一審認為校方的退學處分並無違誤,駁回林員告訴。林員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林員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通知後仍未補正,日前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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