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壞墾丁珊瑚礁 「巨龍號」貨輪船長判賠377萬
巨龍號撞壞墾丁珊瑚礁,貨輪船長遭判賠377萬。(墾管處提供)
〔記者蔡宗憲、李立法/屏東報導〕台灣籍「巨龍號」雜貨輪,2018年12月16日凌晨一時許,行經屏東縣滿州鄉外海時,因船員有航行上過失而偏離航道,導致該輪擱淺於滿洲鄉溪仔口外海0.5海浬處,貨輪公司直到隔年7月間才移除船體,造成案發地點海底硬珊瑚礁毀損,墾管處向船長求償,法院判蘇姓船長得賠377萬9622元。
這起墾丁「撞壞珊瑚礁」損害賠償事件,墾管處認為,巨龍輪蘇姓船長行經屏東縣滿州鄉外海時,僅指派水手JECKIE從事瞭望,且未製作航行計畫標示於電子海圖或紙本海圖,以致未適時修正船位等航行上過失而偏離航道,並致船舶擱淺於滿洲鄉溪仔口外海0.5海浬處,直至隔年7月移除船體,其間造成案發地點海底硬珊瑚達377平方公尺毀損,必須復育。
「巨龍號」蘇姓船長則認為,當時正值休息時間,當值掌舵者為JECKIE,如事故發生是過失所致,是出於JECKIE之過失而非他,不應由他承擔責任。
法院則認為,蘇姓船長認為應負過失責任者為JECKIE,但船長對於事故需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任,且蘇姓船長抗辯認為「巨龍號」並未偏離航跡,根據海巡署所提文書紀錄與管轄雷達操作員及興海守望哨所人員紀錄推算,實際行駛航線與預定行跡相差甚遠。
此外,依JECKIE所述,接班時舵是擺自動舵,無論當值者為何人,船長均未適時修正航線,任由船員以自動駕駛之方式偏離航道,蘇姓船長難推諉其無過失。
墾管處強調,曾針對船公司為被告求償579萬1851元,但法院僅判賠65萬2967元,引發各界嘩然,墾管處認為金額差距過大,且珊瑚復原需15年,已提上訴,目前尚未判決。這次經與律師研議加告船長(分兩案),此次判決是船長案。此次判決,將俟正式收到判決書後再與律師研議是否接受。
巨龍號撞壞墾丁珊瑚礁,貨輪船長遭判賠377萬。(墾管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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