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論文雷同並列研究成果 教授遭國科會停權1年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余師上訴。(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立大學的余姓教授2018年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申請補助,擔任一專案研究計劃的主持人,列出近5年研究成果,但國科會發現其中兩篇論文雷同,卻未引註,決議依「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停權1年,期間不得申請獎勵與補助。余師不服,興訟爭權,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余師2018年間列出近5年研究成果,透過校方向國科會申請專案研究計畫補助並任主持人獲准,惟國科會事後發現他所列的兩篇論文部分內容雷同,卻未引註,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提交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
學倫會發現,余師第一篇論文刊登於論文資料庫13天後,他再投稿第二篇論文,第二篇論文共12頁,其中5頁與第一篇論文成果雷同,卻未引註,構成違反學術倫理情形,決議依學倫案件處理審議要點停權1年,期間余師不得申請及執行國科會各項補助及獎勵案件。
余師不服,興訟爭權,主張縱有未詳細引註的瑕疵,但他是把兩論文列為近5年的研究成果,而非做為研究計畫成果矇騙國科會,難認有何「嚴重」影響國科會審查判斷或影響資源分配公正的情形,不符合處分要件。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學倫會已通知余師於一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答辯,且兩論文雷同部分占比12分之5,卻未引註,違反學術倫理,足以使其學術研究成果為不同評價,妨礙國科會的審查判斷,致有影響資源公正分配之虞,國科會的處分並無違誤,駁回其訴。余師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最高行指出,兩論文成果雷同有事實依據,余師客觀上無不能引註揭露的情事,把兩篇內容雷同的論文先後發表於期刊,一併列入5年內研究成果申請補助,確可能誤導審查委員審查判斷,難以解免違反學術倫理之責。合議庭評議後判定一審認事用法無誤,駁回余師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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