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機構保育員少年時曾被安置 竟對2少年伸狼爪判刑8年
兒少機構陳姓保育員在少年時曾被安置,他卻對被安置的2少年伸狼爪,高院今依6個強制猥褻罪判刑8年,可上訴,性騒擾罪判役70天,可易科罰金7萬元已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市某兒少庇護機構陳姓生活輔導暨保育人員,被控對2名受保護的少年伸狼爪,其中1人從小學6年級起就遭到多次性騷擾、抓握下體等強制猥褻,受害時間長達2年,高等法院斥責陳男犯行重大,審酌陳男坦承犯行,亦取得2名被害人原諒,今依6個強制猥褻罪判刑8年,可上訴,至於性騷擾罪判拘役70天、可易科罰金7萬元確定。
據調查,陳男年少時也曾因家庭因素,被安置在兒少庇護機構,豈料,他長大成人後成為兒少保護人員,卻對保護少年伸狼爪。
判決指出,2017年到2021年12月間,陳男在兒少庇護機構任職,負責照顧安置少年,輪值時會與少年同住機構內,2019年9月起到2021年11月間,他竟在機構寢室、浴室內,甚至利用檢查就寢之便,直接將手伸進被褥,強握2名被害少年下體。
1名被害少年證稱,某次在機構內浴室洗澡,陳男也跟他一起洗,無視他的抗拒,直接將他推靠牆壁,用手抓住自己及他的下體;另名少年則說,他從小6開始遭受陳男騷擾,陳男經常隔褲抓握他的下體,洗澡、睡覺時也常受到侵害。
陳男偵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陳的委任律師主張,陳男成長過程欠缺家庭關愛,遭到他人偏差對待,因而出現偏差性慾,其犯罪手段相較以殘暴手段傷害他人來說並非重大,且相關報告顯示陳男本性善良、願捨己為人,加上2名被害少年均願意原諒,請求酌予減刑。
桃園地院認為,陳男對2名少年本有保護及照顧責任,卻罔顧其責、濫用信任,將2人當作發洩性慾工具或客體,依6個對少年強制猥褻罪,共判刑12年,另依性騒擾防治法判拘役70天,得易科罰金7萬元。陳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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