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對女童伸鹹豬手掀裙、摸下體 判刑3月
外送員對女童伸鹹豬手掀裙、摸下體,被橋頭地方法院判刑3月。示意圖。(記者陳文嬋攝)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名知名平台外送員前往一處店家取餐,趁10歲女童交付餐點之際,突然伸出鹹豬手,掀起女童裙子後,觸摸女童下體得逞,嚇壞女童造成心理受創,整個過程監視器全都錄,母親報警逮人送辦。橋頭地方法院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9歲男子為知名外送平台的外送員,去年6月中旬晚間8時,前往高雄市一處住處兼營業處所取餐時,明知10歲女童是未滿12歲兒童,竟意圖性騷擾,趁女童交付餐點不及抗拒之際,突然伸手掀開女童裙子,並觸摸女童下體得逞,女童嚇壞求助母親報警抓人,警方據報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將男子帶回警局偵辦,警訊後將他依性騷擾罪嫌送辦。
橋頭地院審理該案,以10歲女童案發時身高約120公分,從外觀上可看出是兒童,女童母親也出庭作證,指控男子明知女童是未滿12歲兒童,竟基於性騷擾意圖,趁女童不及防備之際,掀起女童裙子,並趁機觸摸女童下體,自足以引起女童嫌惡而破壞女童有關性之平和狀態。
女童母親當庭指控男子所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身體隱私處行為罪,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男子也當庭坦承犯行不諱,稱與母女童於警偵及法院審理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知名外送平台取餐明細為憑,足以認定男子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堪認罪嫌,全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判決書指出,男子為逞一己私慾,竟乘女童不及抗拒之際,觸摸身體隱私處,顯未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並造成女童心理受創及陰影,但念及男子犯後坦承犯行,且無犯罪前科紀錄,兼衡高職畢業,從事餐點外送員,月薪約3萬元,依成年人對兒童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量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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