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導師捏學生乳頭摸下體「終身不得聘任教師」 提告敗訴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高姓國中導師有掐學生乳頭、摸下體等行徑,校方解聘並終身不得聘任教師,處分並未違法。(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南投縣一所國中的高姓教師(導師),被控摸男學生的乳頭與下體,被校方認定是校園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解聘並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他提出行政訴訟,指上述處分程序違法,他不是性侵害或猥褻,而是跟學生嘻笑時,有較多肢體接觸,法官卻認為,學生描述「老師有做捏我奶頭的這個動作」、「(摸下體)30秒」,高師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的「性侵害」無誤,上述處分並無違誤,判決他敗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擔任導師的高姓男教師(體育教師),於2020年間被檢舉「性騷擾」,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他有觸摸男學生的乳頭與性器官,構成校園性騷擾、猥褻、校園性侵害事件,依教師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他提出訴願被駁回,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上述處分。
他主張,上述處分的程序不合法,性平報告認定他有觸摸學生下體,屬於「性侵害」,但教師法卻沒有針對「性侵害」定義,學生作證指稱目睹他摸另一學生下體,但地點是教室,於眾目睽睽之下,教師觸摸學生下體,此舉應引起側目與非議,他不會這樣做,另外,學生的證詞矛盾不一,不能證明他有摸學生下體等行為,他不構成「猥褻」,也不構成性侵害。
擔任導師的高師強調,他於國中3年期間,與學生感情融洽,會於課堂上與學生頂嘴、嘻笑,並有較多之肢體接觸,如果學生感到不舒服,很難想像在長達3年時間中,仍持續與他保持嘻笑玩鬧的態度。
法官認為,男學生證稱,高師「隔著褲子直接這樣摸我、碰我的生殖器官」,「一邊上下撫摸約10幾秒到30秒的時間,兩次摸的時間差不多都10幾秒」,他還強調,「當初有一種非常奇怪的感覺,丟臉的感覺,也有害怕的感覺」,至於觸摸乳頭的行為,學生作證說,高師「用左手掐我的左胸,就是捏乳頭的動作」,「一開始我有退後,但不敢離開還是繼續給他摸」。
法官認為,諸多證詞顯示,高師確實有觸摸男學生下體等屬於「性侵害」的行為,導致學生「丟臉」、「害怕」及「自責」等情緒反應,校方據此從重處分,將高師解聘,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於法並無不合,駁回高師之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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