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齡」誘騙10歲女孩傳猥褻照 19歲男大生求緩刑落空
19歲黃姓男大生扮13歲少年騙10歲女孩自拍傳送43張猥褻照給他,黃失風竟辯稱犯行輕微,請求輕判緩刑,高院今判決3年徒刑。(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19歲黃姓男大生在臉書認識年僅10歲的國小女學生,竟心懷不軌,佯稱自己是13歲少年,鬆懈她的戒心,再騙取她自行拍攝裸露上半身,或僅穿著內衣的猥褻行為數位照片多達43張傳送給他欣賞,黃男辯稱2人是男女朋友,因一時衝動才犯案,其犯行輕微,請求輕判緩刑;高等法院今依「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罪」判黃男3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0年2月初,當時19歲的男大生黃男透過臉書認識10歲的小五女學生,竟為滿足性慾,向被害少女佯稱他只有13歲,大她3歲而已,鬆懈她的戒心。
黃男從同年2月11日起到3月 11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文字訊息,引誘少女自行拍攝裸露上半身或僅著內衣的猥褻行為數位照片共43張照片,傳送給他。檢方獲報展開偵查,將黃男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罪」罪嫌起訴。
黃男坦承犯行,但辯稱之前無前科,案發時才19歲,年紀甚輕,罹有過動、注意力不足、衝動控制困難、邊緣智力等症狀,強調因為在與少女為男女朋友關係下,一時衝動才犯案,但從未對她施以任何暴力行為或散布猥褻照片,犯罪情節輕微,並多次向少女道歉並尋求和解,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情堪憫恕」規定給予緩刑。
桃園地院囑託醫院對黃男進行鑑定,鑑定結果認定,黃男雖有注意力不集中、過動症狀,但未嚴重到明顯遠低於常人的程度,不適用減刑規定,依「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罪」判刑3年。黃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採一審見解,認為不應給予黃男減刑適用,審酌黃男為滿足一已私慾,利用被害少女智識尚淺,誘使她傳送多達43張猥褻照片給他,已對少女身心發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今仍判黃男3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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