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射時力黨工涉毒挨告 更一審判王浩宇賠25萬、刊林效先勝訴啟事
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被控影射林效先涉毒挨告,更一審認定王指未合理查證,損害林的名譽,判王賠償25萬元、並刊登林的勝訴啟事。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市議員王浩宇5年前爆料,影射時任時代力量黨工林效先持有「毒郵票」遭檢方搜索,經查為子虛烏有,林效先驗尿報告也無毒品反應,獲檢方不起訴,林效先因此狀告王浩宇並求償、要求道歉,一審判王浩宇應賠償林25萬元及登報道歉,高等法院加碼判決王應賠償林4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王無法證明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有損害林名譽的侵權行為,今改判王應賠償25萬元,及刊登林的勝訴啟事,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8年3月22日,一份包裹送到林效先的辦公室,林效先認為包裹上的收件人不是他,且也不認識收件人,於是便拒收退件。
2018年3月27日,基隆憲兵隊到林效先的住處搜索,指他涉嫌毒品案,將他帶回偵訊,並進行驗尿快篩,驗尿結果無毒品反應,他被以5萬元交保。
同年4月15日,王浩宇在個人臉書發文及立院召開記者會,影射時代力量某黨工持有毒郵票(LSD 迷幻藥)被查獲,質疑其涉及運毒、販毒,要求立即開除該黨工,檢方也應該主動偵辦,王曾表示「若無此事,我願意辭去議員退出政壇」。不久,林的尿液檢驗結果並無毒品反應,桃園地檢署以無證據為由,將林不起訴處分。
林效先不滿王浩宇指他涉毒品案,損害其名譽,針對名譽受損部分提起民事求償243萬元,並登報道歉。
王浩宇應訊指稱,林效先時任時代力量中央黨部組織活動部助理,自願參與黨團公共事務,並身兼時代力量創黨發起人,為「局部性公眾人物」,若黨工持有、運輸毒品,與公益有關,應對言論自由做最大程度的讓步才對。
但桃園地院認為,林效先並未擔任公職,王應對他發表的言論真實性負責,且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判他應賠償林25萬元及登報道歉。上訴後,高院認定林效先受王浩宇不實言論的影響,受到精神上痛苦,審酌王具市議員身分,加碼改判王應賠償林40萬元及登報道歉。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認為,此案經檢方偵查後認定林效先並無吸食、持有、運輸、販賣毒品等行為,故不起訴處分,因王的相關言論已涉及事實陳述,但王未能舉證證明他本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有過失侵害林名譽的侵權行為,應以賠償25萬元為適當,並由王在其個人臉書和公開登報方式刊登勝訴啟事,以回復林的名譽所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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