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長包庇色情業者與酒駕記者 判3年2月定讞
時任同安派出所所長的薛鑑文,因包庇色業者、酒駕記者,被高院更一審依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等罪判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13年前擔任桃園市警局同安派出所所長的薛鑑文,包庇色情業者,檢警偵查時更監聽到薛對酒駕的某平面媒體吳姓記者「放水」,使吳免罰4萬9500元罰鍰。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一審見解,考量本案審理已逾8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依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等罪對薛判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定讞。
薛鑑文自2010年1月起至2012年8月間擔任同安派出所所長,卻包庇轄內鄒姓業者經營色情護膚店,薛透過電話向鄒表示:「叫你們小姐不要亂說話,說什麼我跟你很好,都會處理,這會死人的…我今天會叫人過去臨檢」,全程被檢調監聽;薛另被掌握插乾股、收取分紅。
檢調監聽時也發現案外案,吳姓記者2011年3月21日晚間10時許酒駕並連撞6車,吳當下因受傷無法吹氣酒測,被送往醫院時打電話向薛鑑文關說,薛為袒護吳不必受罰及追訴,立即趕赴醫院向現場員警默示這件酒駕肇事案由他親自處理,讓員警離開。
但薛鑑文僅短暫留醫院,至於吳經抽血檢驗,血中酒精濃度高達181.8毫克,約為呼氣酒精濃度0.91毫克,已達受裁罰程度,薛卻沒有處理,使吳免罰4萬9500元。
桃園地院一審痛批薛鑑文知法犯法、有辱官箴、損害警察形象,也為圖私人情誼,包庇吳酒駕,審酌薛犯後否認犯行,依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罪處2年徒刑、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5年6月,併判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高等法院二審則指薛鑑文除了在5月3日打電話通風報信外,沒有證據證明薛有其他為業者排除阻力的積極行為,改依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判得易科罰金之刑6月;圖利記者部分,因薛的犯罪情節輕微、不正利益未達5萬元,符合貪污治罪條例中減刑規定,改判2年8月。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認定薛鑑文犯行明確,但考量本案審理已逾8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就薛犯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罪判刑1年1月徒刑、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2年9月,定合併應執行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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