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尋求統一「實質影響力」法律見解 刑事大法庭28日辯論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在立委任內涉向爐渣業者收賄6300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依「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月,最高法院承審庭針對「實質影響力說」歷審歧異的法律見解,提案至刑事大法庭尋求統一見解。(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在立法委員任內涉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依「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月,最高法院承審庭針對「實質影響力說」歷審歧異的法律見解,提案至刑事大法庭尋求統一見解,大法庭定本月28日下午開庭言詞辯論。
刑事大法庭審理的法律問題包括2項,一是: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為,是否屬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可否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做為認定的標準?
二是: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禁止假借職權圖利」規定,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中的「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等」要件?
特偵組(已裁撤)於2012年10月起訴林益世,指控林益世在2010年擔任立委任內,收受地勇公司陳啟祥6300萬元賄賂,2012年又在行政院祕書長任內,向陳索討8300萬元賄款未遂,檢方起訴求處無期徒刑。8300萬元部分,一、二審都判林無罪而確定。
至於立委任內收賄6300萬元方面,歷審都判有罪,但罪名的適用各不相同。一審台北地院認為是「喬事費」,處理民間公司的合約並非立委職務上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只構成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恐嚇得利罪」,將林判刑7年4月。
高院二審認為林益世是利用立委的權力恐嚇中鋼、中聯高層,改依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重判12年。
高院更一審卻又支持一審見解,認為只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恐嚇得利罪」,且審理逾8年,依速審法減刑改判4年10月。
二審、更一審的裁判法律見解明顯歧異,最高法院刑七庭承審上訴案後,認為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必要,今年6月提案刑事大法庭審理。大法庭排定本月28日下午開庭,將邀請學者提供法律鑑定意見,再由檢、辯雙方進行言詞辯論,據指出林益世也會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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