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照顧6月大男嬰疏失致死 法院判賠男嬰父母200萬元
覃女照顧男嬰時有過失,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年6月定讞,台北地院民庭另判她應賠償男嬰父母共200萬元。(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覃姓保母4年前受託照顧6個月大的男嬰,因男嬰左腦受到強力撞擊,經送醫搶救不治,刑事一審認定她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重判9年徒刑;刑事二審考量沒有證據證明覃女故意傷害男嬰,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年6月定讞。民事部分,覃女被男嬰父母求償892萬多元,台北地院判覃女應賠償200萬元,可上訴。
60多歲覃女領有保母人員專業證照,2018年3月1日起,受雇從每週一到週五中午12時到晚間7時,在其住處照顧3個月大的男嬰,然而,同年6月25日男嬰左腦受到強力撞擊,經聯絡男嬰父母,由男嬰祖父帶去醫院急救,仍搶救不治。
檢方認為男嬰頭部傷勢由覃女造成,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覃女在刑庭審理時辯稱,從未讓男嬰頭部受到碰撞,事發當天中午,男嬰祖母將孫子交給她,其左額並無瘀傷,下午2時她抱男嬰,發現男嬰全身癱軟、頭上有擦傷,應該是男嬰自己擦撞到嬰兒床護欄所致。
台北地院刑事一審指男嬰當時僅6個月大,剛學會翻身,不可能由男嬰自己造成如此嚴重的傷勢,而是覃女動手傷害導致男嬰死亡,依法重判;但高等法院刑事二審認為,沒有具體證據足以認定覃女故意傷害男嬰,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定讞。
民事部分,男嬰父母索賠醫療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並經扣除犯罪被害補償金,分別求償519萬多元、373萬多元,共892萬多元。
覃女認為刑事判決有誤,沒有證據證明男嬰傷勢由她造成,且男嬰父母有房、有股票、有存款,夫妻又正值盛年、有固定月薪,因此,對她求償扶養費並不合理,總共42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也過高。
北院民庭指刑事庭已詳細調查並論述理由,故可認定覃女有過失責任,應負起賠償責任,並考量男嬰父母有相當年收入、名下有不動產與股票,且夫妻互有扶養義務,但確實被迫承受悲愴遭遇,導致精神極大痛苦,加上醫藥費,判覃女應賠償男嬰父母各100萬元,共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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