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拐未成年少女「神明附近交疊」 還誘拍稚嫩肉體下場慘
宜蘭地方法院。(記者蔡昀容攝)
〔記者蔡昀容/宜蘭報導〕宜蘭縣30歲陳姓男子,以臉書帳號邀約未成年少女到廟宇附近性交,還透過網路要求多名未成年少女拍裸照,若少女後續拒絕或推辭,便威脅散布裸照。宜蘭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陳男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另恐嚇罪部分判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陳男前年以臉書邀約未滿14歲的A女到廟宇,並在廟宇附近性交,共2次。後來,陳男言語威脅C女,「我有妳把柄,妳繼續這樣回話,試試看」、「已讀不回,等著紅吧妳」、「先給我看照片」、「我就是要完整,就不會公開」,C女因被脅迫,而拍裸照給陳男。
陳男去年分別和B女、C女聊天,並引誘她們拍隱私部位或全身裸照。B女後來不理會陳男訊息,也不拍裸照,遭陳男威脅「放上網路臉書上了,不會再移除,自己看著辦,妳家人或同學我也會傳給他們看的」、「我在妳昨天出去玩打卡的底下留言,放上妳的裸照跟影片」、「裝死沒關係」、「放了,自己去跟妳媽解釋」、「照片,裝傻?想再放上網路?」
而C女與陳男對話紀錄,被母親發現,於是C母假冒成C女,傳訊告訴陳男,為了準備段考無法上網,沒想到陳男發飆,頻問「所以什麼時候能上網」、「還有照片先給我看」,並恐嚇「在(再)裝死沒關係」、「讓妳很難看」、「傳給妳同學看了,說很喜歡很好看」。C女和C母報警,警方持票搜索陳男住處,陳男的惡行惡狀才曝光。
法官認為,陳男為滿足私慾,以上述手段,使未成年少女心生畏懼,要脅拍猥褻照片,甚至與未滿14歲A女性交,讓3名少女承受莫大心理恐懼,嚴重侵害她們對於性與身體自主權;參酌陳男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並與C母、C女和解,並被診斷「非特定的性偏好症」,持續前往醫療院所救治,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
法官判決,陳男犯引誘兒少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另,陳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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