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議員欲連任參選資格卻不符 最高行:王朝坤事先可預料
台中市議員王朝坤尋求連任,卻被中選會認定不符參選資格,聲請假處分,最高行政法院今裁定駁回王朝坤抗告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無黨籍台中市議員王朝坤爭取連任,卻被中選會認定曾因違反《農會法》判刑1年6月、緩刑4年並保護管束,執行期滿日為明年10月,9月2日登記截止前屬保護管束執行未完畢,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王朝坤不服,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他又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王朝坤有豐富參選經驗,應可預見依選罷法規定不符參選資格,今裁定駁回確定,不得參選。
王朝坤因違反農會法規定,在台中市后里區農會選舉時,涉犯對有選舉權之人交付財物,約定為選舉期之行使,2019年10月經判刑1年6月、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且應接受法治教育40小時確定。其中,宣告保護管束部份,執行期滿日為明年10月22日為止。
王朝坤日前申請登記為台中市議會第4屆議員選舉候選人,不過,中選會審查認定,王朝坤在今年9月2日登記截止日時,其保護管束之執行尚未完畢,有選罷法第26條第5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情形,因此於本月14日做成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處分。
但王男主張,他是現任議員卻遭中選會認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導致所付出之時間、勞力、金錢化為烏有,選舉在即,有急迫情事,若不准其記參選,將導致其損害重大並以回復,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暫時准許他登記為台中市議員候選人。不過,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王不服,無奈表示「心在滴血」,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選罷法第26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王朝有豐富選舉經驗,依選罷法第26條第5項規定,無法認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處分合法性有疑義,王明知必須直到明年10月22日為止,其保護管束執行期間才屆滿,卻在9月2日登記截止前登記參選,他不符資格一事為本人可以事先預料,因此並無急迫性,不符行政訴訟法規定的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情形,因此駁回其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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