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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議員王朝坤拚連任資格不符 聲請假處分再吞敗

無黨籍台中市議員王朝坤(左)被選委會認定資格不符,無法登記為候選人。(資料照,盧秀燕總部提供)

無黨籍台中市議員王朝坤(左)被選委會認定資格不符,無法登記為候選人。(資料照,盧秀燕總部提供)

2022/10/19 18:5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中市現任市議員王朝坤,登記競選連任台中市第四選區(豐原、后里區)市議員,本月14日中選會認定他因違反農會法被判刑1年半、緩刑4年定讞,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的保安處分,尚未執行完畢,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未通過其登記;王朝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北高行今認定王確實未執行完畢,依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駁回王朝坤聲請。可抗告。

中選會公告,王朝坤因觸犯「農會法」之交付財物罪,於2019年10月22日被判處1年6月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保護管束執行期滿日為2023年10月22日;王於今年9月2日登記截止之前,保護管束執行未畢,依選罷法26第5款規定「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王朝坤向北高行聲請假處分,主張他是現任市議員,卻遭中選會認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導致他所付出的時間、勞力、金錢化為烏有,選舉在即,實為急迫,一旦選舉結束,對他造成的重大損害將難予回復,因此請求定暫時狀態處分,讓他暫時登記為候選人。

北高行審理後認為,依王的科刑與執行紀錄,保護管束確實尚未執行完畢,不符登記候選的消極資格,中選會並未違法,且王朝坤將來的本案訴訟不具有高度的勝訴可能性,倘暫時准許他參選,將影響選民正確判斷,干擾其他符合參選資格者的得票情形,而使選舉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公共利益顯然優於對王可能造成的損害,沒必要處以假處分,故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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