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男辱罵員警判刑定讞 警局上腳鐐判國賠
2022/10/01 00:11
陳男與警衝突被上腳鐐請求國賠,高雄高分院判決屏東縣警察局敗訴。(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陳姓男子闖紅燈與員警起衝突,涉嫌飆罵「流氓」被判刑定讞,但警員將他帶回派出所上腳鐐,高雄高分院認定執法過當,判決縣警察局國賠20000元定讞。
據了解,2019年10月5日下午2點47分,陳男騎機車途經屏東市復興、光復路交岔路口,闖紅燈被攔查時,他認為員警違規執法,為維護自身權益,以手機攝錄影蒐證遭制止後,涉嫌辱罵警員「流氓」,員警現行犯當場逮捕,依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被判刑4月定讞,可易科罰金,但他認為警方押解過程中執法過當,請求國家賠償。
陳男指出,留置民族派出所期間,情緒並未失控暴怒,配合偵辦過程,又無逃脫行為,警員卻使用手銬、腳鐐限制其人身自由,導致手腳受傷,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和醫藥費等共60萬元。
屏東縣警局指出,陳以近距離拍攝警員,已侵害對方人格權,逾越維護其權益所必要,經勸導後仍持續拍攝,口頭及揮手制止,沒有侵害其自由,逮捕過程也合乎規定,並無不法。
1、2審法官開庭調查,陳在派出所情緒趨平穩,也無拒捕或脫逃的客觀行為,並已上手銬,警方卻另上腳鐐,認定違反比例原則有過失,判決警察局應賠償20000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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