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性腫瘤當成痣 未追蹤病理檢查 醫師與醫院判賠314萬
未追蹤病理檢查,惡性腫瘤當成痣,新竹地院判醫師與醫院需連帶賠償婦人314萬。(記者蔡彰盛攝)
首次上稿 00:24
更新時間 08:01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吳姓婦人2017年因左腳皮膚有不明隆起物,到醫院整形外科看診,醫師當作一般的痣切除,診斷證明書還稱是良性,然而2年後吳女在同一部位滲出液體,卻發現是惡性腫瘤,憤而控告院方與醫師需連帶賠償556萬,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醫師未主動查明病理檢查結果,使得吳女失去即時處置的權利,明顯有過失,判院方與醫師需連帶賠償314萬。
2017年7月初,吳女發現左腳跟部位皮膚有不明隆起物到新竹某醫院掛整形外科,醫師診斷後告知僅係「痣」,遂施行手術切除,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記載病名為「左腳良性皮膚腫瘤」,並未開立回診單,亦未告知再回診看病理報告。
2019年3月間,吳女發現左腳跟同部位開始微滲出液體,經診斷為「惡性黑色素瘤」,吳女認為醫師診治顯有輕忽、疏虞;院方未建立病理檢查報告後續通報及通知病患回診診療制度,病理檢查結果出爐後,竟未以任何方法通知,致後來發現是惡性腫瘤時,已難以挽回及彌補。
吳女原規劃全家移民紐西蘭,現已無法如願,所受痛苦甚鉅、難以彌補,因此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300萬元,合計求償556萬元。
醫師表示,當時有以口頭請吳女七日後仍應回診看病理檢查報告,2個月後吳女到該院另名醫師門診,亦有告知相關情形並需門診追蹤,是吳女又再次不遵醫囑回診。且病理檢查報告,吳女腳部腫瘤係屬「原位癌」,已經完全切除,達到治療效果,完全切除後即無需進一步處理或治療。
法官認為,醫師開立該證明書之前,固然病理檢查報告尚未完成,故不知報告內容為原位癌,然以醫師告知義務包括告知病理檢查結果而言,若醫師對於檢查結果心存疑慮,衡情應會在證明書為保留意見,或在病歷註記,或開立預約門診單,然實則全無。醫師事後亦未主動查明病理檢查結果告知吳女,致使吳女喪失因及時知悉而能另為諮詢、重為檢驗、接受第二次手術(廣泛性切除)的權利。被告醫師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其對於吳男手術後應有處置措施,明顯有過失。最後判院方與醫師需連帶賠償3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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