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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採土石判刑、代保管挖土機竟消失 男涉妨害公務被訴

2022/09/04 16:44

檢察官無法知道沒收重型機械現況,認定郭男涉犯妨害公務罪,依法將他起訴。(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一名郭姓男子2009年因未依規定採取土石,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併罰50萬元,5台犯案用的挖土機沒入,暫交由郭男保管。但檢方檢視查扣的5台挖土機及篩砂機、推土機時,郭男卻不見蹤影,多次傳拘均未到場。檢察官無法知道沒收重型機械現況,認定郭男涉犯妨害公務罪,依法將他起訴。

檢警調查,郭男原經營某工程公司,該公司卻未經許可盜採國有土地,開挖山壁,嚴重破壞山區自然排水系統,使土地坡面裸露且有數條侵蝕溝,同時發生坡面崩塌、土石滑動之現象,致生水土流失;再透過砂石車載運,轉售給水泥預拌廠牟利,最終被警方查獲,將郭男等人移送法辦。

基隆地院一審判處郭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併罰50萬元,犯案用的5台挖土機、1台篩砂機及1台推土機,均沒收;經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郭男有期徒刑10月,亦得易科罰金,併罰50萬元,查扣機械均維持沒收裁定。

案件偵辦時,查扣物品委託郭男代為保管,犯案機械經郭男簽署代為保管書後領回,依規定不得任意藏匿。

檢察官近期要查看該批機械時,卻找不到郭男,該批沒收機械也不知所蹤,多次傳喚郭男未到,故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將郭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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